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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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贷记卡本金79979.6元,利息5240.59元,违约金4514.25元,手续费2289.98元,合计92024.42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止,此后产生的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5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于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1081.5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08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