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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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基塘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杏昌教新街立[2019]0011号01)从2020年1月22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塘租款114384元; 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68.42元,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13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