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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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3,185.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1元,被告***负担1,22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负担361元,被告***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各自应负之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