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5000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