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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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849.06元,利息2395.12元,违约金1092.79元,合计17336.97元。(上述利息计至2019年9月25日止,此后产生的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给付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