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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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保险金51754.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47元,由原告***负担5.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547.9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