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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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河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1725执1196号 苗胜利: 关于景艳龙、景艳红、景艳敏、苗秀荣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20)豫1725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河支行 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50103011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