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02民初3814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主任。

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

责任人:刘德民。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堤村村委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刘堤村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被告刘堤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堤村十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村组管理,履行了各项村民义务,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2019年12月16日,被告发放的补偿款却存在明显不同,被告给其他村民每人发放的补偿款为5400元,而给原告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人500元被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9800元。

被告刘堤村十一组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被告刘堤村村委会辩称,1.村委会有6个村民小组,钱已经分给小组,小组自己分配,钱该小组出,村委会没有统一分配方案;2.村委会把小组总征地款提高5%,小组提高5%然后由村民小组自行发放。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刘堤村村委会与新乡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关堤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约定了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付款方式、征收土地交付等。之后该土地被征收,被告刘堤村村委收到了土地补偿款。被告刘堤村村委会有6个村民小组,为了分配该土地补偿款,被告刘堤村村委会把小组总征地款提高5%,小组提高5%然后由村民小组自行发放。2019年12月6日被告刘堤村十一组粘贴公布刘堤村村委会分配明细表。原告系被告处村民,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而被告给其他村民每人发放的补偿款为5400元,而给原告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人500元。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被告刘堤村村委会没有统一分配方案把小组总征地款提高5%,小组提高5%然后由村民小组自行发放。2019年12月16日被告刘堤村十一组向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400元,原告***、***系被告处村民,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人500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堤村十一组支付9800元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款9800元。

如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刘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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