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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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付汇金额、代理费、银行费用合计65767957.1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以65767957.1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对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的6笔进口代理业务的付汇金额、代理费、银行费用合计3873723.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以3873723.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对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邳国用(2013)第0007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800万元范围内,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和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640元,由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26元,由被告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和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333576元,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