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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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878.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4878.25元; 四、原告返还***垫付款30000元,从上述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支付; 五、上述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466元,***负担46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先由原告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