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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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338.5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79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99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20元。 履行方式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包含诉讼费)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阳信支行账号:62×××95。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垫付款汇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阳信支行账号:62×××7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