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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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撤股本金15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6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5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