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荣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荣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0500元、利息275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荣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1元,由被告***负担2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