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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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街道××路××楼××室房屋享有50%的份额;

二、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处置款的50%不得执行。

案件受理费185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浙0681执异198号执行异议裁定中与本判决不一致部分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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