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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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街道××路××楼××室房屋享有50%的份额; 二、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处置款的50%不得执行。 案件受理费185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浙0681执异198号执行异议裁定中与本判决不一致部分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