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 齐河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10493.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41035.55元-110493.05元)*70%=511379.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6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1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承担4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