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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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恢9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75292XXX。 法定代表人戎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 148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 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 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 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 59400201010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