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恢9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75292XXX。

法定代表人戎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

148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

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

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

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

59400201010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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