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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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利息(以563703.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7元,由***负担13700元,由***负担94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