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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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85.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9416.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399.41元、护理费910元、伙食补助费14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462.9元,以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03914.82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