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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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99099元并支付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按月利率10.004999‰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计算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699.15元;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007498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复利为1199.19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0074985‰计算至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计算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复利2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