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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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小额信用循环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10480.28元(含复利、罚息);从2020年4月28日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个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27日利息(含复利、罚息)10355.93元以及从2020年4月28日起在直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