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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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0156.6元;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负担355元,由***负担918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负担19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7元,由***负担2418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负担2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