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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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率标准均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 二、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