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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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计205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