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偿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在给付原告***赔偿款内,先行赔付被告***垫付款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025.15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修理费20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8.20元、修理费5500.00元;

五、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00.00元减半收取1601.00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负担1580.00元。鉴定费41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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