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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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入或汇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上诉及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