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中心医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9503.6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9801.6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54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29247.94元的30%即8774.38元。上述合计11857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2860元的30%即858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车辆损失费13900元。 以上二、三项抵顶后,由原告***赔偿被告***13042元,该款项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从第一项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至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80),第一项赔偿款中剩余105534元支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44)。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319元。诉中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