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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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十堰市太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8962.36元的60%即527377.42元(减去已给付57627.46元,尚应给付469749.96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8962.36元的10%即87896.20元(减去已给付22000元,尚应给付65896.2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计4579元,由被告***负担4015元、被告***负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