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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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8962.36元的60%即527377.42元(减去已给付57627.46元,尚应给付469749.96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8962.36元的10%即87896.20元(减去已给付22000元,尚应给付65896.2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计4579元,由被告***负担4015元、被告***负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9-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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