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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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708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房屋押金15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水电押金3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承担856元、被告***承担856元。因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56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