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利息1520元(2000元×2%×38个月,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2日),本息合计35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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