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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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马启兴共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对面门面三个(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限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依法评估、拍卖。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毁损、转移、赠予、租赁和设定权利负担,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徐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