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46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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