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南阳市昊通化工有限公司 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南阳市昊通化工有限公司履约风险金120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之款付清之日止。 四、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履行其中任意一项后,或二被上诉人合计返还南阳市昊通化工有限公司履约风险金120万元及利息后,其余债务即行消灭,其余判决义务不再履行。 五、驳回南阳市昊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18元,由被上诉人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18元、被上诉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0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