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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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资款本金92,478.72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总和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透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00元,减半收取1,3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16.00元,被告***负担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