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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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894.95元(该被告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1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