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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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0214执2942号 姜君: 你与秦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4民初137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晓东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2600.00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3)申请执行费3839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户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34×××47(汇款时请备注案号以及个人身份信息) 特此通知。 zdqz立案审批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于江联系电话:8318**** 本院地址: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92号邮编:116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