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环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聊城婀娇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聊城婀娇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8,671元;原告***同时退还被告聊城婀娇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面桃花阿胶蚕丝靓采面膜”(30g/片,每盒5片),共计29盒;如原告***届时不能退还上述面膜,则以每盒“人面桃花阿胶蚕丝靓采面膜”299元的价格折抵应退款项;

二、被告聊城婀娇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26,9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4.50元,由被告聊城婀娇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9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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