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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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 7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5000元; 四、原告***有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市几江南干道X号贵福骑龙山庄桂花园X幢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顺序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之后);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经其同意,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