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5万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8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95元元,被告***、***负担615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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