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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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38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