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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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和残疾赔偿金99500元,计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3369.33元(33369.33元-10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41274.2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17024.4元、交通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44950.6元(144450.6元-99500元)和鉴定费2090元,计147988.53元的40%,即59195.41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 上述第1-3项赔偿款合计179195.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收款户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账号:000000601003400000414,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六安政务区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未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票据和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交给本院审判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