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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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江县春友水稻种植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贷款本金1,127,446.3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为19,526.51元,以后的利息按《小微企业地押云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龙江县春友水稻种植家庭农场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对被告龙江县春友水稻种植家庭农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编号DY2302210000002019030813254618在不能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4元,减半收取7,562元,由被告龙江县春友水稻种植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