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执606号之三十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316E,住***。

法定代表人:闫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493278560F,住***。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

被执行人: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762852613K,住***。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由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与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菏仲裁字第10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

根据总对总查询的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向菏泽市房管局、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

根据查询的结果,本院以(2019)鲁17执604、605、6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如下房产:

1、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房产:

坐落于菏泽市××大街北侧、牡丹商业广场××楼××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菏市直第135256、135257的房屋两处。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如下房产:

坐落于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都××社区××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3881的房屋一处。

本院以(2019)鲁17执604、605、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如下土地:

坐落于菏泽市××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菏国用2014第15380号的土地一宗。

本院分别向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市场主体股权及其它投资性权益情况。对于查询到的相关登记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和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执行价值,暂不进行冻结。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17执60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查封财产范围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终结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菏仲裁字第105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19)鲁17执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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