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
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执498号之五十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868903124Y,住***。

法定代表人:刘俊彦。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D6DR8XQ,住***。

法定代表人:常建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8)菏仲裁字第13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功邮寄送达。执行人***、***、***未成功邮寄送达。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庙行政村××、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曹县朱洪庙乡××行政村××棚村,进行入村调查,该三社区无人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本院将上述文书张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5日三次对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

根据总对总查询的情况,本院以(2019)鲁17执498号之五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车辆:

1、凌派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码京Q×××××;

2、比亚迪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码鲁R×××××。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车辆:

1、宝马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码鲁R×××××。

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向曹县房管局、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

根据查询的结果,以(2019)鲁17执498号之五十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房产:

坐落于曹县××路××北(芙蓉家园40号楼3-501(40-3-501)),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4160031998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

上述房产为全额抵押贷款购房,抵押权人为建设银行曹县支行,抵押权证号为03319号。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认为暂时不宜处置。

本院分别向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市场主体股权及其它投资性权益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鲁17执49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菏泽源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尚有债权本金213437.47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终结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8)菏仲裁字第131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19)鲁17执4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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