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威普康养殖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程款25461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息。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负担290元,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本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2020-8-1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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