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捷信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10255元,施救费4700元,鉴定费6000元,以上共计120955元。

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2019年1314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203832617,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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