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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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徐桂瑜,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委托代理人:贾湘宁,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桂瑜诉游杰、游铭雅、陈平林、向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徐桂瑜、张胜英、胡杰勇、杨锐、邹珺、黄莺、钟伟与游杰、游铭雅、陈平林、向诗凤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以上案件调解书均明确被执行人游铭雅、游杰、陈平林、向诗凤在继承向书容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向书容留有位于吉首市××号房××栋[不动产号湘(2019)吉首市不动产权0××7号],被执行人游铭雅、游杰、陈平林、向诗凤表示放弃继承向书容坐落在吉首市××号房产。故本院组织拍卖该遗产,一拍,二拍均流拍。其中二拍保留价为2520400元。 以上申请执行人均同意以物抵债,位于吉首市××号,不动产号湘(2019)吉首市不动产权0×**房产作价252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桂瑜、张胜英、胡杰勇、杨锐、邹珺、黄莺、钟伟抵偿债务。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债权在总债权中所占比例,具体抵偿比例及金额如下:徐桂瑜抵偿比例10.67%,抵偿金额268927元;张胜英抵偿比例7.62%,抵偿金额192054元;胡杰勇抵偿比例15.07%,抵偿金额379824元;杨锐抵偿比例4.15%,抵偿金额104597元;邹珺抵偿比例10.64%,抵偿金额268171元;黄莺抵偿比例9.15%、抵偿金额230617元;钟伟抵偿比例42.7%,抵偿金额1076211元。 故向书容的遗产即位于吉首市××号,不动产号湘(2019)吉首市不动产权0××7号的房产已经作价252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桂瑜、张胜英、胡杰勇、杨锐、邹珺、黄莺、钟伟抵偿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桂瑜表示本案执行完毕,同意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