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罚款决定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湘1003司惩346号

被罚款人:熊亚龙。

本院在执行(2020)湘100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何颖霞与被执行人熊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熊亚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熊亚龙罚款五百元,限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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