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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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 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89999.92元及2018年11月24日以后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利息(含罚息)337186.85元(421483.56-421483.56×20%);2019年7月14日以后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1.44‰待计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对兰房房权证(永登县)字第**产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1.87元,减半收取19046元,由被告***、***、***、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