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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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4513号 原告: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坚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祖平,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予原告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