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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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24执保90号 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县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32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县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000007391043账号的银行存款386926.73,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